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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機密資料傳遞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者,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傳遞。
二、「極機密」「機密」「密」者,得使用密碼電報傳遞。
三、「機密」者,得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傳遞。
四、「密」者,得使用密語電話傳遞,惟使用有線電之內部電話,短途 (
市郊) 電話,及長途有線電話,可用明語傳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