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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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
。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文作及底稿最
末一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居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
繕校人員持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