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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機密文書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
員親自持送。屬於「機密」「密」者,應密封或裝入特製之堅固卷夾中傳
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