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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以公文通知主管機關
供給。供給機關,依照供給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予以保密說明,或協助
採取保密措施。其無保存必要者,使用後原件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