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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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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醫院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檢具費用及申請書申請。
前項之申請,醫院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該期間內處理者,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查詢、閱覽其電腦處理病歷,應於醫院指定之地點,並由醫院人員陪同下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