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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
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