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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選:
一、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成就卓著者。
二、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熱心文化藝術之社會公正人士。
五、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