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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中心設約僱經理一人、幹事、雇員若干人,另得依契約方式僱用炊事工
、司機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