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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對園區內機關廠商員工提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四條之規定,設置供應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以服務園區內廠商員
工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