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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大運會各運動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及裁判員等,由各有關全國單項運動協
會於舉辦比賽前六個月,遴選推薦合格人員,經籌委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
,若未及時推薦人員時,得由籌委會逕行聘任合格人員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