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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行政機關及體育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
代表出席。
前項經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