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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媒體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子媒體播放終身學習節目之時數占每週總時數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無線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二、無線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不得少於百分之
二十。
四、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及其他電子媒體: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