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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公立圖書館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圖書館設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省、市立者館長薦任或簡任,縣、市立者
館長委任或薦任,鄉、鎮、市立者館長委任;分別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遴選合於本規程第八條資格之人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法任用之;並
呈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