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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人事、修建校舍及充實教學設備之支出。
二、課業、教材補充、體育衛生、圖書、輔導活動、防護及其他雜支之支
出。
三、學生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等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費用之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收入,應分別專供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支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