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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大學應於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將各系 (所) 新生、轉學生名冊及統計表
(如附件一) 連同錄取榜 (名) 單,分別報教育部;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
,應另附名冊 (格式同新生名冊) 。
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名冊 (如附件一) 及錄取名單應於註冊前二
週報請教育部備查。
學生入學資格學歷證件由各大學自行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