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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在校生及畢 (肄)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
發給之證件,報請原校辦理。
原畢 (肄) 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