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1 03: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
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
一個科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