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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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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
(含暑修)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各系 (所) 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
,為其畢業成績。採等第記分法者,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之計算
方法,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