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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所置秘書、研究員 (相當於教授) 、副研究員 (相當於副教授) 、助理
研究員 (相當於講師) 、助理員 (相當於助教) 、編輯、組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