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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資產重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資產重估增值金額,應寬提公積金,必要時並得移充社員增認之股金,不
得另作他用。
前項資產重估增值金額,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時,其土地增值部份,應扣除
增值稅,提列土地增值稅準備科目後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