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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基金之用途,以左列範圍為限:
一、貸放與經營困難之信用合作社作為週轉基金。
二、對因承受或合併經營不良之信用合作社,致遭受損失之信用合作社,
貸與低利資金,以資彌補,貨款時應徵取可靠擔保。
三、其他經財政部廳准為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所定之用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