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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應由信用合作社籌之基金,按各社存款總餘額之比率提撥之,並以「
存出安定基金」科目處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