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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安定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總額暫定為新台幣壹億貳千萬元
,由臺灣省及台北市各信用合作社籌撥三分之一,由臺灣省政府及台北市
府籌撥三分之一,臺灣省合作金庫籌撥三分之一。前項基金,得分期籌撥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