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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應於每月終了,將其營業狀況及承銷、保證、背書、簽證
、買賣票券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報請財政
部及中央銀行查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並應將主要財務報告委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大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