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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經營短期票券之買賣,應對顧客同時提出買入價格、賣出
價格及買賣之額度,該交易商有依此項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責任。
短期票券交易商對其買賣價格及買賣之額度,除已作承諾者外,得隨時予
以調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