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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外國銀行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母國銀行經營健全,得申請增設分
行。
前項申請,由財政部就該申請銀行在華分行經營之穩健性、守法性、長期
市場策略及營業計畫之可行性,予以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