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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國銀行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依銀行法第四條、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
二十一條規定,由財政部核定之。
前項外國銀行經核准經營之業務,應於營業執照上載明後始可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