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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金融債券發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每一年度之發行額,不得超過其發行前一年度決
算淨值之二倍。
發行金融債券之目的,係為執行政府指定之特定任務者,其發行額得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