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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