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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係指違章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財務機關。第二
款所稱承辦查緝機關,係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辦查緝機
關,係指主辦違章案件之指揮監督審議核定裁決之最高財務機關。
前項各級機關之劃分,暫依附表之規定,其有性質不易區別時,得以部令
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