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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 29 條
貨棧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海關得依關稅
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
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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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