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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供應船員國產菸酒之售價,依公定零售價格六折計算 (不連瓶出售酒類應
另加瓶價) ,洋菸酒之售價,依本國國際機場 (或港口) 免稅洋菸酒價格
計算;供應商不得提高售價。
公賣局應依前項國產菸酒售價百分之八、洋菸酒售價百分之四計算經銷佣
金,給予供應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