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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船員請配國產菸酒,應由政府許可之船舶日用品供應商按船舶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影印本各一份,向港口所在地
區之公賣局分局 (或其指定單位) 申請配售。
經政府許可之港口免稅洋菸酒供應商,得依照前項規定申請配售船員免稅
洋菸酒。
凡經營船舶日用品、港口免稅洋菸酒供應業務之公司或行號,應先向商業
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登記。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公賣局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