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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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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在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以下列方式籌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
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
二、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
前項籌措資金所需之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