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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左列軍事犯勞動作業,應特別注意加強管理,嚴密戒護。
一、叛亂犯嚴禁從事監所外作業,監所內作業時不得與其他軍事犯在同一
處作業。
二、有犯罪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者,另行編組。
三、案情重大或在偵查或審判或覆判中之人犯,不得從事監犯外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