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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犯勞動生產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事犯年老或體弱不堪從事作業者,由各監所指定擔任炊事、灑掃、看護
及整理房舍,改善環境衛生等事務,視同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