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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航空器降落後,由基地引導至指定之停機坪停放,即向機長查詢降落原因
,檢查其飛行人員執業證書及國籍等;如有必要並會同機長封閉該航空器
,封閉後任何一方不得單獨啟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