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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用航空器經核准迫降時,前條負責處理單位應與基地內之民航或警察等
相關單位,協調共同處理;若無相關單位,應協調地區警察單位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