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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凡因航空器機械故障、航行因難、天氣限制、空勤人員及乘客緊急醫護治
療、避免空中攻擊等,經航管單位或戰管單位核准,可依指示迫降空軍各
基地,各基地在機場情況許可時,不得拒絕。
民用航空器遭遇上述緊急情況,應儘可能降落本區國際或民用機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