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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外軍民航空器迫降空軍基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迫降航空器所載貨物,未經海關檢查,均不准自行裝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