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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以外之人員,入出該地區,應分別向左列主辦機關申請:
一、軍職人員向該地區之防衛司令部 (指揮部) 申請。
二、非軍職人員向該地區之市、縣政府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