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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外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
本辦法所稱軍品,係指軍事機關各種裝備、補給品、技術資料與書刊,及
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供軍事用途之品項。
本辦法所稱外銷,係指有償移轉所有權或占有,而將軍品輸出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