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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屆畢 (結) 業生參加甄試升學軍事學校者,應先填具甄試報名表,檢附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送經原就讀學校審查合格,統一造冊向甄試委員會
所屬各地甄選組辦理報名體檢手續;非應屆畢 (結) 業生則直接向各地甄
選組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