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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甄試升學軍事學校之修業年限及服務規定如左:
一、專科學生班:分二年制及三年制兩種,依專科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
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並依所學專長分發至相關軍種服務。
二、常備士官班:依高級中學法或職業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
,發給畢業證書,並分發至各軍種相關單位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