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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忠烈官兵特卹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特卹金給與基數區分為左列三種:
一、一等特卹給與八十個基數。
二、二等特卹給與六十個基數。
三、三等特卹給與四十個基數。
前項所稱特卹金給與基數,依軍人撫卹條例基數計算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