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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一級上將在台期間繼續保留現役及其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留現役之一級上將,其月支薪給、車輛及眷舍等,均以維持原職所有待
遇為原則;並得於辦公室內設置秘書或參謀一員、衛士一名,以辦理其有
關行政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