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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獎勵標準之優良教師,應由任教學校查明,連同任教證件、最近二寸
正面半身照片兩張及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列表報
請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機構或部會指定之僑團 (無駐外代表單位者)
初審並簽註意見,再由該初審單位核轉部會核辦。
前項獎勵亦得由符合獎勵標準之教師自行填表,向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
表機構或部會指定之僑團申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