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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優良教師之申請獎勵,應於其任教年資屆滿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年屆之
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須至次一年屆,始得申請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