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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外各級華僑學校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教育部與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部會) ,為獎勵海外各級華僑學校 (以下
簡稱華僑學校) 教師長期服務華僑教育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