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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部員工發現他人有違反本細則情事時,應即呈報主管單位主管移請政風
處查處,駐外機構員工發現上項事情時,應報請機構首長報部查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